吉林省水利廳
時間:2018-03-0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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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2、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
3、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4、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5、負責全省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工作。
6、指導全省水文工作。
7、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省江河湖庫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省內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8、指導監督水利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和省投資及參與投資的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勘察;對水利建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9、負責防治水土流失。
10、指導全省農村水利工作。
11、負責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
12、負責全省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
13、指導全省漁業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水產品的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代表國家處理漁業涉外事務,維護國家漁業權益;協調重大漁事糾紛。
14、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責任編輯: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