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20 來源: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1.承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
2.指導全省灌溉試驗工作。
3.承擔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和試驗,參與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對工程所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檢測和技術審定;參與有關技術質量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4.承辦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事項。